(2017)豫0103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志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春花,王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985号自诉人程春花,女。被告人王志民,男。自诉人程春花以被告人王志民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王志民已全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程春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程春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程春花撤诉。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金永毅人民陪审员 王泽清人民陪审员 屈 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海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