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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志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春花,王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985号自诉人程春花,女。被告人王志民,男。自诉人程春花以被告人王志民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王志民已全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程春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程春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程春花撤诉。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金永毅人民陪审员  王泽清人民陪审员  屈 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海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