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5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春生与张文当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生,张文当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5000号原告:李春生,男,汉族,1966年1月25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张文当,男,汉族,约55岁,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生与被告张文当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生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生撤回对被告张文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小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