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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5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春生与张文当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生,张文当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5000号原告:李春生,男,汉族,1966年1月25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张文当,男,汉族,约55岁,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生与被告张文当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生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生撤回对被告张文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小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