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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6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鄱阳东路竞辉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鄱阳东路竞辉百货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688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B。法定代表人:董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鄱阳东路竞辉百货商店,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鄱阳东路岐东经济合作社综合商场的岐东村民小组商业楼乾濠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一楼A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2601697690。经营者:李勇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鄱阳东路竞辉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长磊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人民陪审员  陈惠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素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