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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执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南通百柯机电有限公司与张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百柯机电有限公司,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1850号申请执行人南通百柯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念五总村。法定代表人成春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勇,男,1970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百柯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的(2017)苏0681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百柯机电有限公司货款104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190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5190元及利息。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勇履行2000元,并表示余款于2017年12月底之前付清,申请人同意此方案,并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执行款交接手续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通百柯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对案件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八十三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2017)苏0681执1850号一案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有权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袁 亮执行员 刘东伟执行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