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齐军与被告李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军,李铭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1081民初1077号 原告:齐军,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告:李铭,男。(未开庭,其他身份事项不详) 原告齐军与被告李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齐军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齐军负担。 审判员 姚田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煜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