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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1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齐军与被告李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军,李铭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1081民初1077号 原告:齐军,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告:李铭,男。(未开庭,其他身份事项不详) 原告齐军与被告李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齐军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齐军负担。 审判员  姚田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煜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