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贾心灵、任海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心灵,任海阔,陈万虎,张克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4执867号申请人:贾心灵,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执行人:任海阔,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执行人:陈万虎,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张克先,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贾心灵与任海阔、陈万虎、张克先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23日向任海阔、陈万虎、张克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义务,但陈月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海阔、陈万虎、张克先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徐中明代理审判员 王 强代理审判员 王桂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盛金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