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民终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周萱、林冰诺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萱,林冰诺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民终10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萱,女,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树,福建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冰诺,女,199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威,福建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萱因与上诉人林冰诺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902民初4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树、被上诉人林冰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林冰诺仅需在微信公众号“哈利路亚的後院”(微信号×××)上对周萱进行赔礼道歉,不足以消除名誉侵害造成的不良影响。本案中,林冰诺同时开通微信公众号“哈利路亚的後院”(微信号×××)、个人微信号“哈利路亚私定品牌集合studio”(微信号×××)及个人微信号×××。虽然林冰诺仅在“哈利路亚的後院”微信公众号上播发《关于公众号大梦蕉城“3.17微整事件”报道的澄清》一文(以下简称《澄清》一文),但在其他两个微信公众号上的围观人群基本相同,同时也能看到和浏览到该文内容,对周萱造成的侵害不仅限于“哈利路亚的後院”公众号上的人群。因此,一审法院对该项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法院仅判决1000元精神抚慰金,不足以抚慰周萱精神上所受到的伤害。本案中,林冰诺发布的《澄清》文的阅读人次为2142次,点赞55次,还不包括在其他两个微信号上的阅读人次。因此,一审法院对该项判决金额偏低,未考虑周萱被侵权所造成名誉降低的实际影响。3.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律师代理费,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的规定,律师费属于周萱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一审法院以周萱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系其自主选择,并非林冰诺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为由,不予支持律师费,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林冰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周萱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林冰诺在发布《澄清》一文时具有主观上明显侮辱周萱的意思表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林冰诺发布的《澄清》一文,主要是针对“大梦蕉城”微信公众号中的《简直害死人!—蕉城某家“微整形医生”黑幕被曝光》一文的回应,该文在报道林冰诺的相关情况时,在未与林冰诺核实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单方面听信“周女士”的片面陈述,就进行了不客观的报道,林冰诺对该文作出回应,主观上并没有侵害周萱名誉权的意图。2.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林冰诺发布的涉案信息能够在双方共同朋友或该整形手术引发纠纷的知情者中传播,使得侵害的对象特定化,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林冰诺在《澄清》一文中并没有对周萱进行指名道姓,而是使用了“周女士”、“周X”相称,微信文章的阅读者无法判断文章中的“周女士”、“周X”指向何人。3.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林冰诺在《澄清》一文中的言论对周萱的侮辱、诽谤是明确的,经熟人再传播极易降低对周萱的社会评价,故确实存在损害的事实,属事实认定错误。林冰诺发布《澄清》一文并没有造成周萱的社会评价降低,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是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降低,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涉案文章的相关内容,无法使相关的读者联想到文章中的周女士就是现实中的周萱。双方微信朋友圈中存在交集的朋友、熟人是否确实存在,在一审法庭调查时,周萱亦未能举证证明,因此,不能就此主观的推断出,经熟人传播就会造成周萱的社会评价降低。周萱、林冰诺的答辩意见均与其上诉理由一致。周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林冰诺立即停止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2.判令林冰诺对其赔礼道歉,并在《闽东日报》和微信公众号“哈利路亚的後院”即微信号×××、“哈利路亚私定品牌集合studio”即微信号×××以及林冰诺个人微信即微信号×××上澄清事实,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判令林冰诺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4.判令林冰诺承担其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微信公众号“哈利路亚的後院”即微信号×××及昵称为“哈利路亚私定品牌集合studio”即微信号×××均为林冰诺个人注册使用。林冰诺平日经营淘宝服装生意,并租赁了位于蕉城区郦景阳光2期21楼1607室作为营业场所。2016年11月11日下午,周萱在林冰诺见证下由“林子医生”(具体身份不明)操刀在上述地点进行了割双眼皮手术。术后,周萱对手术效果不满意开始就退还手术费或重新整形事宜与林冰诺进行交涉,双方至此产生纠纷。事后,周萱开始向相关职能部门及新闻媒体反映此事。2017年2月23日,宁德市蕉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蕉卫医罚(201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林冰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3月15日,福建新闻频道播出《春天的力量-3•15特别节目》,对涉案事件进行了采访、报道。2017年3月16日,微信公众号“大梦蕉城”转发了上述节目并配题以《简直害死人!—蕉城某家“微整形医生”黑幕被曝光》予以刊载。2017年3月18日,林冰诺在微信公众号“哈利路亚的後院”上刊发《澄清》一文,主要内容如下:报道中的另一位当事人周女士在一年前因店铺关系认识常来我店里,说自己以前做服装的,总让我给她一些衣服的成本价,时常让我把店里的东西送她,不然就是借几百块钱分期还我…该段文字后跟周萱与林冰诺关于割双眼皮讨价还价及重新做手术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若干张。后接以下文字:…于是她就为了这2000元给我找了一堆麻烦,药监局、卫生院、工商局到处诉不公,人家说她并没有受到伤害,不算整形失败,她就拿出当年被她老公打歪的鼻子做假证明,这是她一位朋友亲口说的…后配以林冰诺与周萱这位朋友的聊天记录截图若干张,聊天主要内容:“…而且那鼻子是她在外面带男人被她老公发现被打歪的(他人)这我有听说,可她不是离了吗?(林冰诺),估计没钱了,连做双眼皮的钱都付不起(他人)。”接以下文字…我相信所有人都明白,一个人品,没问题的人若是与人发生矛盾,自己朋友一定是站在自己身边的吧,而这位周女士与我的矛盾发生以来,她的朋友反而来找我,提醒我防着些。后跟林冰诺与周萱朋友聊天记录截图若干张:“…她之前有个女伴,借了她钱,写了张条子,后来钱还了,条子没拿,后来她就拿着条子去告女伴。十几年二十几年的女伴,大家都在骂她是不是想钱想疯了,身上一屁股债,小孩都判给老公,三四十岁的人了,整天做一些恶心别人的事(他人)。算命说我今年运势不行,遇小人。我觉得何止,这特么奇葩(林冰诺)…最近周萱一直在守着你的店,你注意点(他人)已经搞出一堆事了(林冰诺)我一直在骂她(他人)你还是注意点,她不是省油的灯,我也搞不懂她怎么这么爱搞事情,天天跟人吵(他人)你自己小心点吧,搞事情她最擅长(他人)周X(隐名),不是省油的灯,我都怕她,她那个缠人的功夫,我是见识过,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他人)…”后跟周萱与该朋友的聊天记录截图若干张:“我是什么人她真是太不了解我的做事风格了,气个毛,整完她让她做不了生意,我才能(周萱)。”后接以下文字…平时连300块淘宝都要向我借,300块都要分期还的人…这三个月来,身边的很多朋友都在帮我处理她搞出来的烂摊子…她就去新闻台颠倒是非,说自己的鼻子歪了,可周女士您的鼻子是因为什么歪的,你自己心里有数,我就不多说什么了。后跟他人发表在林冰诺微信聊天群的聊天记录截图若干张:“这个周X(隐名)能在电视台这么讲,真他妈的会装可怜啊,怎么不说一针赚8000的英雄事迹,怎么不装成无辜的白莲花,真是恶心。也知道打马赛克。自己还会打瞎编乱造一堆没有的,在公众平台装可怜?碰上疯狗谁会理,这么事逼的事情真的第一次见,我昨天看了视频都无语了。毕竟我们要可怜下连300元都要借的人,她那么丑陋的人生,主要是那个人无论如何弄冰诺跟傻逼一样,他妈的还处理很轻,又他妈的去告,还好电视台把地址什么的都爆出来,也是神经病,主要是我想不通(他人)。”同日,林冰诺在“哈利路亚私定品牌集合studio”的微信朋友圈刊发了三张周萱与其朋友谈及投诉林冰诺的聊天记录截图。2017年3月19日林冰诺继续在该微信号的朋友圈上发文描述其事发后的心路历程并附上其与其朋友聊天记录若干张及其微信好友在朋友圈中转发《澄清》一文后部分好友的留言或评论,主要内容为:“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丑人多作怪。真够垃圾的这周女士”。2017年3月24日宁德市三都澳公证处应周萱申请对林冰诺所有的上述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中朋友圈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截至当日,《澄清》一文的阅读人次为2412次,点赞55次。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从本案情况来看,首先,涉案信息中语言表达的性质。1、根据林冰诺发布或引用他人发言的信息内容来看,其中含有一定篇幅、以事实陈述的方式对周萱进行了描述和评价,并使用了“她在外面带男人被她老公发现被打歪的”、“是不是想钱想疯了,身上一屁股债,小孩都判给老公,三四十岁的人了,整天做一些恶心别人的事”、“怎么不说一针赚8000的英雄事迹”等语句,综合本案事实,林冰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周萱本人具有上述情节,在无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林冰诺虚构周萱“在外面带男人鼻子被她老公打歪”、“身上一屁股债”、“一针赚8000”等事实,容易误导受众,确会对周萱的名誉造成一定不良影响。2.“算命说我今年运势不行,遇小人。我觉得何止,这特么奇葩”、“碰上疯狗谁会理,这么事逼的事情真的第一次见”、“她那么丑陋的人生”从上述语言表述来看,林冰诺发布的信息同时明显具有侮辱周萱的意思表示。其次,涉案信息的表述是否具体指向周萱。针对涉案信息,林冰诺认为其发布的涉案信息并未明确指向周萱。本院认为,侵权信息的指向性要从信息接受者的角度判断,即并不要求贬损性陈述指名道姓,只要被侵权人证明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特定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该陈述针对的对象是被侵权人即可。在本案中,虽然林冰诺对周萱以“周女士”、“周X(隐名)”相称,但从林冰诺发布涉案信息引用了大量周萱的朋友与周萱或其的聊天记录来看,双方的朋友圈存在一定程度的交集,林冰诺对周萱的贬损性陈述等称谓能在双方共同朋友或该整形手术引发纠纷的知情者中传播,使得侵权的对象特定化,且从在案林冰诺朋友圈的评论来看已使部分受众产生了负面评价如:“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丑人多作怪”、“真够垃圾的这周女士”。本院据此认定,涉案信息系指向周萱。再次,林冰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1.微信朋友圈的性质。微信朋友圈的受众虽并不针任何不特定人,但微信朋友圈在微信号申请者同意之后,所有经微信号申请者允许的人均可以看到微信朋友圈的信息,显然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传播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具有公开性。2.从林冰诺的角度而言,其理应知晓在微信上发表具有侮辱性、诽谤性的信息,极有可能对周萱造成不利的社会评价和影响,同时林冰诺作为“哈利路亚的後院”微信公众号的所有者、管理人,也未尽到谨慎审查的注意义务,其选择了他人对周萱明显具有侮辱、诽谤性质的聊天、评论的截图予以发布,该言论可以经微信朋友圈传播,显然具有相当程度上的影响力和传播效果。据此,林冰诺在微信上发表涉案信息,主观明显具有过错。最后,从客观影响来说,也即损害的事实。从某种程度来说,微信朋友圈与周萱的工作、生活联系更具紧密性,林冰诺在拥有众多受众的“哈利路亚的後院”微信公众号中散布具有侮辱性、诽谤性的信息,该言论可以经熟人再传播,极易从网络传播到现实中,从而降低社会对周萱的评价。而林冰诺的《澄清》一文中的言论对周萱的侮辱、诽谤是明确的,故确实存在损害的事实,只是损害程度的轻重无法定量分析。据此,林冰诺的上述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明显已经具有了因果关系。综上所述,林冰诺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周萱的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关于周萱要求林冰诺停止侵犯其名誉权的诉求,经法庭询问,其明确该诉求为删除《澄清》一文,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周萱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的规定,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本案中,林冰诺系在“哈利路亚的後院”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涉案信息,其实施的侵犯名誉权的行为的载体和传播的平台主要是在该微信公众号,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和传播范围,林冰诺应在“哈利路亚的後院”微信公众号上以发布信息的方式向周萱进行道歉并澄清(内容由一审法院进行审核),对于周萱该项诉求中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从周萱的角度而言,林冰诺的涉案信息在周萱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而这种影响也确实对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从林冰诺角度而言,其发表了侮辱、诽谤周萱的信息,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从净化网络言论,规范网络发言人的言行角度,综合本案的相关侵权事实,酌情认定林冰诺应赔偿周萱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周萱主张过高部分,不予支持。林冰诺提出周萱本身具有过错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周萱要求林冰诺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诉请,周萱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系其自主选择,并非因林冰诺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对林冰诺的相关答辩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林冰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删除《关于公众号大梦蕉城“3.17微整事件”报道的澄清》一文,并在微信公众号“哈利路亚的後院”(微信号×××)上对周萱进行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由本院审核确定),且自该信息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不得删除、亦不得屏蔽浏览对象,以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周萱的名誉:如林冰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选择一家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林冰诺负担;二、林冰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周萱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三、驳回周萱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周萱负担75元,林冰诺负担10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本院二审另查明,林冰诺于2017年3月18日在微信公众号“哈利路亚的後院”(微信号×××)上发布《澄清》一文后,于同日通过个人微信号“哈利路亚私定品牌集合studio”(微信号×××)在朋友圈中对《澄清》一文进行转发,但并未在其管理的另一微信号×××中对该文进行转发。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林冰诺在微信公众号“哈利路亚的後院”上发布及在个人微信号“哈利路亚私定品牌集合studio”朋友圈中转发《澄清》一文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周萱名誉权的侵权;2.若构成侵权,则周萱的损失范围及林冰诺承担责任的方式应如何确定。现分析认定如下:关于争议焦点一,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行为人侵害行为、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首先,对于林冰诺是否存在侵害行为,根据无争议事实,林冰诺在《澄清》一文中发布或者引用了部分微信对话截图,其中有一定篇幅涉及到对“周女士”、“周X”私生活的描述及个人品格的评价,诸如“那鼻子是她在外面带男人,被她老公发现了,在街上打歪的”、“她那么丑陋的人生”、“碰上疯狗谁会理、这么事逼的事情真的第一次见”等,上述内容均是对“周女士”、“周X”人格的贬损性陈述及评价,足以认定林冰诺存在侵害行为。其次,对于周萱是否存在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及是否与林冰诺的侵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主要涉及到《澄清》一文的“周女士”、“周X”能否经由一些指向性特征,使得具备特定背景的人将其特定化为周萱。如一审判决所述,林冰诺在《澄清》一文中引用了大量周萱的朋友与其以及周萱的微信聊天记录,说明双方的朋友圈存在一定程度的交集,二审中,林冰诺亦对此事实予以认可。基于此,林冰诺在《澄清》一文中对“周女士”、“周X”所作人格的贬损性陈述及评价经由微信朋友圈交叉传播,足以使“周女士”、“周X”在双方交叉的朋友圈范围内特定化为周萱,从而造成周萱的社会评价在一定范围内降低。第三,对于林冰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林冰诺认为大梦蕉城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简直害死人!—蕉城某家“微整形医生”黑幕被曝光》存在不实之处,故发布《澄清》一文对前文进行回应,本意是希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采取的方式却欠妥,其在《澄清》一文中附带发布对周萱带有侮辱性质的聊天记录、朋友圈评论截图,并在朋友圈内转发《澄清》一文,使得上述对周萱具有人格侮辱性质的评价在一定范围内传播,造成周萱社会评价的降低,林冰诺在主观上明显具有过错。综上分析,林冰诺在微信公众号“哈利路亚的後院”上发布及在个人微信号“哈利路亚私定品牌集合studio”朋友圈中转发《澄清》一文的行为已构成对周萱名誉权的侵犯,一审判决对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林冰诺对此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的,行为人应在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内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并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本案中,林冰诺系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哈利路亚的後院”上发布《澄清》一文,并在个人微信号“哈利路亚私定品牌集合studio”朋友圈中转发该文,微信公众号“哈利路亚的後院”及个人微信号“哈利路亚私定品牌集合studio”均是林冰诺实施侵犯周萱名誉权的载体及传播平台,故林冰诺应在此两个平台上为周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一审判决遗漏了林冰诺个人微信号“哈利路亚私定品牌集合studio”亦是其实施侵权行为载体这一事实,所作判决未能覆盖造成影响的范围,本院予以纠正,周萱此部分上诉请求可予支持。因林冰诺未在另一微信号×××上发布或转发诉争内容,故周萱要求林冰诺在个人微信号×××上为周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由于林冰诺在《澄清》一文中已对周萱的身份以“周女士”、“周X”等形式进行模糊处理,一般情况下,只有双方共同的朋友或知悉内情的人才能将“周女士”、“周X”特定化为周萱,造成的影响范围有限,一审判决根据林冰诺的过错及该事件造成的影响,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周萱对此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周萱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的规定,本案律师费是周萱为制止名誉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也符合福建省律协确定的指导标准,故周萱此项上诉请求具有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对此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林冰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周萱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其余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蕉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902民初48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林冰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周萱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二、撤销蕉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902民初48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蕉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902民初48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林冰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删除《关于公众号大梦蕉城“3.17微整事件”报道的澄清》一文,并在微信公众号“哈利路亚的後院”(微信号hllystudio)及个人微信号“哈利路亚私定品牌集合studio”(微信号haliluyastudio)朋友圈中对周萱进行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由执行法院审核确定),且自该信息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不得删除、亦不得屏蔽浏览对象,以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周萱的名誉。如林冰诺未履行上述义务,执行法院将选择一家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林冰诺负担;四、林冰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周萱律师费3000元;五、驳回周萱的其他上诉请求;六、驳回林冰诺的上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周萱负担50元,林冰诺负担1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周萱负担100元,林冰诺负担3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余梓安审 判 员 郑 彦审 判 员 陈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陆学宇书 记 员 龚冬平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