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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59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城区支行与李艳、蒙西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城区支行,李艳,蒙西粉,马春荣,孟庆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99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城区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公园街3号。负责人:吕晓英,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之,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艳,女,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蒙西粉,女,1976年9月2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马春荣,女,1973年2月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孟庆军,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城区支行与被告李艳、蒙西粉、马春荣、孟庆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城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城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计177.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城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志贤人民陪审员  白 莉人民陪审员  俞跃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张 艳书 记 员  李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