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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执恢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骆世安与劳泽华、冯妍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世安,劳泽华,冯妍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4执恢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骆世安,住广东省廉江市。委托代理人:任坚明,是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劳泽华,住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冯妍芳,住广东省鹤山市。申请执行人骆世安诉被执行人劳泽华、冯妍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龙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执行人劳泽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骆世安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实欠款额为基数,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被执行人劳泽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骆世安偿还借款本金324500元及利息(以实欠款额为基数,自2014年10月6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申请执行人骆世安在本项主文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抵押财产坐落于鹤山市沙坪围仔苑XX号XXX房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鹤山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执行人劳泽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骆世安偿还欠款21596元。四、被执行人冯妍芳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主文确定的被执行人劳泽华所欠申请执行人骆世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劳泽华有两处房屋,其中:座落于鹤山市沙坪围仔苑XX号XXX房已抵押给骆世安,但被本院另案查封,本案于2015年7月8日作轮候查封。座落于鹤山市沙坪新升苑XXX号XXX房��已抵押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鹤山市支行,也被本案另案查封。另发现被执行人冯妍芳名下登记有两辆汽车,车牌号分别为粤J×××××和粤J×××××,但两车均已抵押并已被查封,本案于2017年4月26日作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784执恢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蔡镇海执行员  麦国星执行员  吕成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志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