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马茂胜与被告大荔县东府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茂胜,大荔县东府医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2225号原告:马茂胜,男,住所大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艳,女,住所大荔县,系原告之女。被告:大荔县东府医院,住所地大荔县。法定代表人:侯文阳,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茂胜与被告大荔县东府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茂胜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茂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95元,减半收取计算3047.5元,由原告马茂胜负担。审 判 长 郭 磊审 判 员 赵永义人民陪审员 岳 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路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