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云南金创投资有限公司、嵩明金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金创投资有限公司,嵩明金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2157号原告:云南金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白云路548号。法定代表人:杨玉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玫,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翠,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嵩明金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镇嘉丽泽农场。法定代表人:杨玉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玫,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翠,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镇中信嘉丽泽。法定代表人:李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金创投资有限公司、原告嵩明金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金创投资有限公司、原告嵩明金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等为由,向本院提交了对被告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行使处分的行为,原告云南金创投资有限公司、原告嵩明金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对被告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金创投资有限公司、原告嵩明金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77元,减半收取计4338.5元,由原告云南金创投资有限公司、原告嵩明金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章亮人民陪审员 朱 瑄人民陪审员 伍本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陈 栋书 记 员 闻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