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恢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文华与被执行人段文锋、曾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华,段文锋,曾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恢185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华,男,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段文锋,男,住湖南省郴州市青年大道。被执行人曾小英,女,住湖南省郴州市青年大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华与被执行人段文锋、曾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各种执行措施,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均未查到。调查可供执行财产措施已用尽,被执行人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2执恢1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随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翰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周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