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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恢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文华与被执行人段文锋、曾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华,段文锋,曾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恢185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华,男,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段文锋,男,住湖南省郴州市青年大道。被执行人曾小英,女,住湖南省郴州市青年大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华与被执行人段文锋、曾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各种执行措施,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均未查到。调查可供执行财产措施已用尽,被执行人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2执恢1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随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翰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周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