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恢4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德方与聂曦海、杨旭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方,聂曦海,杨旭,吴天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4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德方,女,汉族,1976年8月15日生,住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聂曦海,男,汉族,1980年10月13日生,住陕西省蒲城县,被执行人杨旭,男,汉族,1989年6月6日生,住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吴天贝,男,汉族,1976年11月26日生,籍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孙德方与被执行人聂曦海、杨旭、吴天贝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3930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德方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德方与被执行人吴天贝于2017年10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孙德方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天贝名下车辆的查封。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孙德方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天贝名下号牌为陕A×××××车辆手续的查封。二、准许申请执行人孙德方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2017)陕0113执恢43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博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