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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80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赵美珍、俞剑锋等与俞加德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美珍,俞剑锋,俞加德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8030号原告赵美珍,女,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俞剑锋,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於仁根,杭州市之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加德,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美珍、俞剑锋诉被告俞加德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美珍、俞剑锋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赵美珍、俞剑锋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俞加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美珍、俞剑锋撤回对俞加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赵美珍、俞剑锋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良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君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