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执异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XX与广州弘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途材室内装饰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广州弘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途材室内装饰部,张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异279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宁县。委托代理人:沈云勇,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弘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17号自编之二A16室,组织机构代码05894275-4。法定代表人:黄庆林。被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途材室内装饰部,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新涌口西83号A1栋三楼北(311房)。经营者:张惠玲。第三人:张惠玲,女,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申请执行人刘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弘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泽公司)、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途材室内装饰部(以下简称途材装饰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67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弘泽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刘XX支付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17日期间的工资43075元;途材装饰部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弘泽公司、途材装饰部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以(2017)粤0106执3555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途材装饰部于2014年8月5日经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车陂所核准成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惠玲。另查,途材装饰部于2017年3月20日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被执行人途材装饰部为张惠玲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故其债务应由经营者张惠玲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执行张惠玲(身份证号码:)名下的个人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 行 员 黄谷宜人民陪审员 廖凤如人民陪审员 叶小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如冰本裁定书于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