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3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范建蓉与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建蓉,周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5民初3347号原告:范建蓉,女,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姣,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俊,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原告范建蓉与被告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建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建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7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5日,此后利息以4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每月250元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的舅舅是朋友关系,经介绍认识被告及其家人。2013年6月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用于办婚宴酒席,并出具一张借条,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事后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并未催促其还款。2016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一张欠条,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本金40000元及利息8000元。被告陆续偿还5000元利息后未再继续还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债权实现,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周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收据等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称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2013年6月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用于办婚宴酒席,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之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借款。2016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该欠条上载明:“今欠范建蓉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时间为2013年6月至今时间已两年,利息捌仟元(¥8000元),合计肆万捌仟元整(¥48000)。欠款人:周俊。”原告称被告出具欠条之后只向其偿还利息5000元,剩余欠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一、欠条可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本案中,因被告向原告借款后长期未还,故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以确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欠款数额,该欠条由被告出具并签名,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可认定原、被告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从该欠条记载的内容来看,双方确认截至2016年2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8000元。对此,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原告称被告出具欠条之后只向其偿还利息5000元,故被告还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3000元(截至2016年2月5日)。二、关于2016年2月5日之后的欠款利息。因双方在欠条中未约定2016年2月5日之后应支付欠款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从2016年2月6日起支付利息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因双方对欠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还款,现原告起诉至法院后被告仍未还款,被告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现原告主张以40000元为本金,按之前借款期限内每月250元(即年利率7.5%)的标准计算利息,未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予以认可。故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以4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7.5%的标准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7年6月29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周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和不质证的法律后果。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范建蓉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3000元(暂计至2016年2月5日);此后利息的计算方法,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9日起按年利率7.5%的标准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范建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35元,由被告周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剑锋人民陪审员 任 波人民陪审员 颜建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