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朱虹、许和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虹,许和武,冯艳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1169号申请人:朱虹,女,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被申请人:许和武,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申请人:冯艳琳,女,199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朱虹与许和武、冯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1000000元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相等价值的房产。江西省锦样诉讼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朱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许和武、冯艳琳在有关银行的存款1000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许和武、冯艳琳相等价值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郇小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