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辖终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王建全��赵昌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全,赵昌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1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全,男,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昌诚,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上诉人王建全因与被上诉人赵��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5民初6520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建全上诉称,被上诉人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权的约定无效。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的济南市市中区管辖。被上诉人赵昌诚未予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8月12日,王建全与赵昌诚以及居间人济南星程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建全将其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南益名泉春晓07-2-401号房屋出售给赵昌诚。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三方均可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现赵昌诚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判令王建全返还定金、赔偿违约金等。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涉案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关于是否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合同及合同是否有效,均不影响合同中管辖条款的效力。上诉人王建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郑国栋审判员 李亚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亓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