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培锋与刘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锋,刘玉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3民初2350号原告:陈培锋,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成武县。委托代理人:步建忠,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海,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成武县。原告陈培锋与被告刘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陈培锋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培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培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计294元,由原告陈培锋负担。审 判 长 魏振良人民陪审员 王爱民人民陪审员 祝远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