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宝鸡某面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陇南市大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某面业有限公司,陇南市大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徽民初字第39-2号 原告:宝鸡某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 被告:陇南市大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某,任总经理。 原告宝鸡某面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陇南市大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宝鸡某面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某面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蕾 代理审判员 周文萍 人民陪审员 候锡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