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德州市益民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新通橡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益民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新通橡塑有限公司,山东富尔派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周玉香,邢德新,邢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益民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华利,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新通橡塑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武城县甲马营镇邢坟台村。法定代表人:周玉香,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富尔派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武城县新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玉香,经理。被执行人:周玉香,女,195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执行人:邢德新,男,1956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执行人:邢东明,男,1979年6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德州益民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新通橡塑有限公司、山东富尔派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周玉香、邢德新、邢东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鲁1428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山东新通橡塑有限公司、山东富尔派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周玉香、邢德新、邢东明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周玉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在淘宝网阿里巴巴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周玉香所有的位于贝州市场经一路中段东侧房地产一处进行拍卖,王桂芝以最高价794000元拍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周玉香所有的位于贝州市场经一路中段东侧房地产一处,以794000元的最高价过户至买受人王桂芝名下(371428196806020546),该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书送达承受人王桂芝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王桂芝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双栋审 判 员 韩东刚人民陪审员 张洪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亓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