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3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熊容、刘德山与田晓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容,刘德山,田晓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623民初1551号 原告:熊容,女,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山,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系原告熊容的丈夫。 原告:刘德山,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田晓霞,女,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 原告熊容、刘德山与被告田晓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熊容、刘德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容、刘德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容、刘德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熊容、刘德山负担。 审判员 李 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甘孟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