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9执4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江会员、刘林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会员,刘林群,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4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会员,男,汉族,1964年1月6日生,江西鄱阳人,户籍所在地鄱阳县。被执行人刘林群,男,汉族,1977年11月28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梅平,女,汉族,1981年1月8日生,湖北黄梅人,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的(2017)赣0429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9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林群、梅平逾期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会员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林群、梅平存款143561.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