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3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和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天皮肤病医院、第三人南京爱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和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中天皮肤病医院,南京爱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3966号原告:南京和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93524538B,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82号南京中医药大学5幢207室。法定代表人:茆春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剑峰,江苏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骏,江苏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中天皮肤病医院(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067084309X,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卡子门大街8号。执行事务合伙人:郭志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彪,江苏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昌松,江苏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南京爱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251402-3,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52号。法定代表人:陈亚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户籍地在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和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天皮肤病医院(普通合伙)、第三人南京爱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京和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债权受让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中天皮肤病医院(普通合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和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和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69元,减半收取4484.5元,由原告南京和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书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马晓蕊书 记 员 龙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