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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朱立新与吕土生、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立新,吕土生,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2629号原告:朱立新,男,1970年02月25日出生,汉族,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吕土生,男,1975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XX,男,1983年04月10日出生,汉族,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朱立新与被告吕土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朱立新诉请:要求被告吕土生归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21日开始至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档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XX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朱立新与被告吕土生系同村村民关系。2016年12月21日被告吕土生因经营需要向原告朱立新借款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被告汪峰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二被告均未归还借款,利息也未支付。2017年7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土生归还原告朱立新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21日开始至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XX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2元,由被告吕土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燕芳人民陪审员  傅琳娜人民陪审员  徐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