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段林香、蒋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林香,蒋本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81民初937号原告:段林香,女,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义,山西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本龙,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斌清,山西弘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段林香诉被告蒋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段林香于2017年10月26日以起诉时考虑不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林香撤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段林香负担。审判长 郭彦彬审判员 祁志勇审判员 姚海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