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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段林香、蒋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林香,蒋本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81民初937号原告:段林香,女,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义,山西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本龙,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斌清,山西弘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段林香诉被告蒋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段林香于2017年10月26日以起诉时考虑不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林香撤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段林香负担。审判长  郭彦彬审判员  祁志勇审判员  姚海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