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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2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广州越洋船务有限公司与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越洋船务有限公司,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

案由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2民初999号原告:广州越洋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南沙街)80号822房。法定代表人:叶印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淼泳,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映珊,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沿海经济开发区观潮二路以南(原三圩盐场八工区)。原告广州越洋船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科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申 晗书 记 员 黄冬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