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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民初46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新疆鹏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守锋、朱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鹏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李守锋,朱振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4680号原告:新疆鹏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高新区创业大道1号中亚农机物流园3号楼015号商铺(昌高区31丘*幢***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陶星火,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雅芝,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守锋,男,汉族,1960年8月7日出生,住玛纳斯县。被告:朱振荣,男,汉族,1962年12月1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原告新疆鹏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守锋、朱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新疆鹏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鹏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鹏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86元,减半收取计1093元,由原告新疆鹏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高 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