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3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茹泽、唐科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茹泽,唐科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3180号申请执行人:茹泽,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唐科达,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民初3177号茹泽与唐科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唐科达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唐科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68350元,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833.50元、申请执行费2425.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传亭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房赤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