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刑终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传博、韩冰串通投标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传博,韩冰,孟宪杰,陈秀芝,王雷,孙运杰,韩燕,刘乃邦,王统光,吴绍奎
案由
串通投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刑终414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传博,曾用名高传波,男,1970年2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沭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临沭县。2014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冰,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韩冰,男,1974年6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沭县,汉族,小学文化,住临沭县。2014年9月24日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孟宪杰,男,1971年9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沭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临沭县。2014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陈秀芝,女,1974年11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汉族,小学文化,住日照市岚山区。2014年9月26日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雷,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沭县,汉族,专科文化,住临沭县。2014年9月24日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孙运杰,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沭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临沭县。2014年9月24日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韩燕,女,1977年9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沭县,汉族,小学文化,住临沭县。2014年9月25日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乃邦,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沭县,汉族,中专文化,住临沭县。2014年9月24日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统光,别名/绰号春光,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沭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临沭县。2014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吴绍奎,别名/绰号奇奇,男,1987年3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沭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临沭县。2014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冰、高传博、孟宪杰、陈秀芝、王雷、孙运杰、韩燕、刘乃邦、王统光、吴绍奎犯串通投标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7)鲁1329刑初3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高传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9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韩冰、孟宪杰、高传博、陈秀芝、王雷、孙运杰、韩燕、刘乃邦、王统光、吴绍奎单独或交叉结伙在临沭县青云四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等13个工程招标工程中,以泄露标的、相互串通或威胁等方式串通投标,中标项目标的金额共计人民币422557337.9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5月份,在临沭县青云四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中,被告人孟宪杰召集被告人韩冰、曹某(另案处理)、刘某1(另案处理)、王某1(另案处理)、黄某(另案处理)、王某2(另案处理)、高某1(另案处理)、韩某2(另案处理)、禚现勇(另案处理)、杨某1(另案处理)等人参与此项工程的报名投标的人,进行串通投标并私下签订协议,每家投标人交20万元的保证金由孟宪杰统一保管分配,商定由韩冰、刘某1、王某2、高某1、杨某1和韩某2干工程,其他人根据所找的资质多少进行分配好处费。并商定每个资质顶159979元的工程量,根据所干的工程量与所找的资质的量进行多退少补。商定后,韩冰企业找到22家企业资质由陈秀芝所在的投标运营部负责在胡京雷的工作室由胡京雷统一制作标书。后韩某2和刘某1中标一、二标段,韩冰公司中标三标段,孟宪杰按照事先约定分配或退还保证金。该项目总中标价为24171910.17元。2、2014年6月份农村道路改造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后,韩某3(另案处理)即授意胡某(另案处理)、曹某找资质进行投标。韩某3亲自与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联系借用其资质进行投标。后韩某3的运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找到十余家资质,由曹某安排公司预算科人员统一制作标书进行投标。韩冰公司找到二十四家资质由被告人陈秀芝负责统一制作标书。被告人高传博通过朋友介绍,借用了嘉祥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公路桥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鹏程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公路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投标。因第一次招标流标,为保证第二次投标中标,韩冰、孟宪杰召集杨某3、高传博、曹某、胡某等人由高传博起草拟定协议,商定由韩冰和杨某3干2014道路工程的第一标段,并拿出380万元的好处费和400万元的保证金。曹某和胡某代表的韩某3公司干第二标段,只拿200万元的保证金。高传博干第三标段和沭牛路工程,得280万元的好处费。孟宪杰负责保管分配此980万元,并得好处费100万元。签订协议后,韩某3企业找到10家资质,由曹某负责安排公司预算科统一制作标书进行阶梯式报价投标,后韩某3用其找的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得该工程的第一标段,中标标的价为86031226.73元。韩冰企业找到29家资质,由陈秀芝负责在胡京雷处由胡京雷统一制作标书进行围标,后韩冰中得第二标段工程,中标标的价为33139787元。签订协议后,高传博收取了被告人孟宪杰打来的第一部分补偿费130万元,同时其借用的嘉祥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顺利中得第三标段,中标价为13650276.39元。案发后,被告人孟宪杰为逃避制裁将其保管的协议销毁。3、2012年临沭县苍源河文化公园植物园片区工程项目招标工程中,被告人韩冰、高传博和杨某1等人均找了多家公司资质进行投标,韩冰、孙运杰、高传博、杨某1等人串通,由孙运杰给杨某160万元好处费、高传博52000元的好处费,让其撤出投标,陈秀芝负责将找到的多家资质统一制作标书进行围标后中标,标的为121016870.4元。4、2013年临沭县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被告人韩冰企业找了15家公司资质,被告人高传博找了几家资质,二人串通投标,由陈秀芝负责与所找的资质企业联系各种资料,并到胡京雷工作室统一制作标书进行围标,后韩冰与高传博中标烈大路、措大路、大官庄至曹庄路段,中标标的91238265.65元。5、2014年7月,临沭县玉山烟站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韩冰公司找到七家企业资质,禚现勇、王某1等人亦找资质报名,韩燕等人与禚现勇等人进行串通投标,给禚现勇、王某1等人好处费后让其退出投标,所剩投标企业均为韩冰等人所找的资质企业,后韩冰等人所找的资质企业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标的3409556元。6、2014年6月份,临沭县民馨家园保障房工程招标过程中,被告人韩冰公司找到六家资质进行报名投标,崔某1、崔某3与韩冰协商让韩冰公司退出投标,并给其36万元的好处费,后韩冰公司退出,崔某1中标,标的1300余万元。7、2014年6月份,临沭县北城区道路(正阳街、宝诚路)建设工程开始招投标,韩冰公司由陈秀芝找到八家公司进行投标,在工程开标之前,被告人王雷将工程标的通过手机短信发送泄漏给被告人孙运杰,孙运杰立即修改标书,后中标。该工程标的800余万元。8、2014年5月份,临沭县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程开始招投标,被告人韩冰公司员工陈秀芝、韩燕找到三家资质进行围标,后所找的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9273933.45元。9、2014年6月份,临沭县经济开发区金兴路道路建设工程开始招投标,被告人韩冰公司员工陈秀芝、韩燕找到14家资质进行围标,后所找的沂南广安市政园林公司中标,中标金额4373673元。10、2013年3月份,临沭县分沂入沭及沭河下游河道两崖绿化工程项目开始招投标,被告人韩冰公司员工陈秀芝、韩燕找到9家资质进行围标,后所找的华美园林有限公司、华某园林有限公司、新艺园林有限公司、神农园林公司分别中了二、三、四、五标段,中标金额分别为1533753.03元、760560.74元、723723.22元、4784635.23元。11、2013年3月份,临沭县北城新区道路绿化建设工程项目开始招投标,韩冰公司由被告人陈秀芝、韩燕等运营部成员找到13家园林资质进行围标,最后临沂大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沂南广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中一、二标段,中标金额分别为2392304.65元、3496096.02元。12、2014年3月份,临沭县大兴镇结余资金土地整理项目开始招投标,韩冰公司被告人刘乃邦、韩燕等人找到15家资质进行围标,最后所找的郯城宇大建筑有限公司、临沂德成置业有限公司分别中第一、第二标段,中标金额分别为766216.8元,794549.39元。13、2014年9月份,被告人刘乃邦为中标临沭镇桃园小学塑胶操场工程,指使被告人王统光、吴绍奎等人,来到临沭县政务大厅投标现场外,拦住青岛科兴等公司投标人员景某等人,阻止景某等人进入政务大厅内参与投标,并将其标书索要撕掉。致使青岛科兴等公司无法投标。另查明,公安机关追缴被告人韩冰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000元、追缴被告人高传博非法所得人民币4352000元、追缴被告人孟宪杰非法所得人民币462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杨某2、王某2、刘某1、杨某1、桥站元、禚现勇、王某1、高某1、黄某、曹某、葛某、刘某2、高某2、邰某1、杨某3、韩某1、马某、赵某、李某、刘某3、张某、崔某1、崔某2、龚某、王某3的证言,招投标项目明细、有关书证、银行电子回单、转账凭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户籍信息、各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韩冰、高传博、孟宪杰、陈秀芝、王雷、孙运杰、韩燕、刘乃邦、王统光、吴绍奎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串通投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韩冰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被告人高传博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孟宪杰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陈秀芝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王雷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孙运杰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韩燕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刘乃邦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统光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吴绍奎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安机关追缴的被告人韩冰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000元、被告人高传博非法所得人民币4352000元、被告人孟宪杰非法所得人民币4620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高传博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的第三、四起不构成串通投标罪”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高传博和原审被告人韩冰、孟宪杰、陈秀芝、王雷、孙运杰、韩燕、刘乃邦、王统光、吴绍奎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均构成串通投标罪,其非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关于上诉人高传博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认定的第三、四起不构成串通投标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高传博与其同案犯为保证工程中标,商量多找几家公司资质,并统一制作标书,以围标的方式投标,掩盖同一主体投标的事实,并获得较高中标机率,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符合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上诉人高传博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9刑初3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高传博的定罪部分、对原审被告人韩冰、孟宪杰、陈秀芝、王雷、孙运杰、韩燕、刘乃邦、王统光、吴绍奎的定罪量刑和第二项。二、撤销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9刑初3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高传博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高传博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侯培栋审判员 李殿基审判员 吴洪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