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8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江西省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与杜燕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杜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8403号原告:江西省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114XXXX。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临泽北路218号。法定代表人:韩爱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永彤,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杜燕,女,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江西省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与被告杜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省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袁晓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燕燕书 记 员 陈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