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保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颖与骆阳逢、杨培环、骆英、柏强、西安兆沣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颖,骆阳逢,杨培环,骆英,柏强,西安兆沣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保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颖。被执行人骆阳逢。被执行人杨培环。被执行人骆英(曾用名骆瑛)。被执行人柏强。被执行人西安兆沣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张颖与被执行人骆阳逢、杨培环、骆英、柏强、西安兆沣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17)陕0113民初1087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骆英名下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西街X号摩登小镇X幢X室房屋(房产证号:西安市房权证长安区字第X号)一套。措施开始时间为2017年10月26日,查封期为三年。冻结杨培环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X)账户,措施开始时间为2017年10月17日,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杨培环名下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X),措施开始时间为2017年10月17日,冻结期限为一年。保全措施实施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保144号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超打印:朱超校对:朱超2017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