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1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志勇申请执行任四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勇,任四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1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勇,男,1970年7月1日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人,住本村,被执行人任四门,男,1970年7月24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本村,申请执行人王志勇与被执行人任四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7)冀0131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任四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四门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任四门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任四门名下(车牌号为冀A×××××奥迪牌、冀A×××××丰田牌)汽车二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永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芬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