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民初1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彭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美芬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彭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许美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11779号原告:南京彭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95号197室。法定代表人:朱龙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青松。被告:许美芬,女,汉族,1982年11月30日生,住浙江省嵊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强。原告南京彭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美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南京彭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彭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250元,由原告南京彭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毛 锦人民陪审员 王 云人民陪审员 尤正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