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旭洋、方增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洋,方增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刑初60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旭洋,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浦江县,汉族,中专文化,住浙江省浦江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方增明,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浦江县,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浦江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3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人洪澍、黄满满,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7]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旭洋、方增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旭洋,被告人方增明及辩护人洪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9月份,被告人陈旭洋伙同被告人方增明在微信上设立抢红包“扫雷”的形式进行赌博的微信群,并设置赌博规则:发红包者发出10元至50元的10个红包,同时设定相应数字,如抢到红包金额的尾数与发红包者设定的数字一致则“中雷”,中雷者需向发红包者发相同金额的红包,群内设立“免死”的人,“免死”者抢到的红包“中雷”则不需向发红包者发相同金额的红包。期间,被告人陈旭洋、方增明组织、纠集黄某、陈某等不特定人员以“微信抢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旭洋、方增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王某、陈某、许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扣押在案手机两只,检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旭洋、方增明的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旭洋、方增明以营利为目的,以设立微信抢红包赌博群的方式开设赌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方增明主动投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旭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请求对被告人方增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旭洋、方增明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予以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旭洋、方增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旭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方增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上缴国库。四、对扣押在案的作案手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宏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方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