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201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轲与被执行人许来钢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轲,许来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01执975号申请执行人:许轲,男,汉族,2009年3月20日出生,现住新疆哈密市。法定代理人:刘翠莲,女,汉族,1973年8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许来钢,男,汉族,1962年10月12日出生,现住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许轲与被执行人许来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因病去世,申请人自愿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永利审判员 田 仲审判员 沙鹏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