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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201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轲与被执行人许来钢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轲,许来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01执975号申请执行人:许轲,男,汉族,2009年3月20日出生,现住新疆哈密市。法定代理人:刘翠莲,女,汉族,1973年8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许来钢,男,汉族,1962年10月12日出生,现住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许轲与被执行人许来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因病去世,申请人自愿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永利审判员  田 仲审判员  沙鹏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