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3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恩施市磐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恩施市磐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3执235号申请执行人:恩施市磐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龙凤镇建设大道1号,机构代码:91422801562713248G。法定代表人:徐世怀,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琴,湖北雄视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26号。法定代表人:栾盛元,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恩施市磐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鄂0113民初8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一、被告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恩施市磐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2500000元,同时支付延期返还利息,即以保证金2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息,合计人民币137500元(时间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二、上述本息合计2637500元,于2017年4月30日以前一次性付清;权利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立案,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一、通过查控系统,分别对房产部门、土地部门、工商总局、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等进行查控,上述部门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均无财产;二、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封的有关财产正在处置之中,目前没有可供兑现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13民初8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善审判员 黄 氢审判员 王传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