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执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晋中市辰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林玉、王丽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市辰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林玉,王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1638号申请执行人晋中市辰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被执行人王林玉,男,汉族,1976年1月18日生,汉族,张庆乡怀仁村村民。被执行人王丽萍,女,1975年2月1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702民初765号民事调解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二被执行人王林玉、王丽萍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堉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