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美玲、陈时忠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美玲,陈时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申2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陈美玲,女,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清,北京营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时忠,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陈美玲与陈时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6)闽0581民初4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陈美玲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美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康志强审 判 员 蔡祖灿代理审判员 王情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淑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