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杨占国与王文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占国,王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676号申请执行人:杨占国,男,1974年6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宇宙地镇刘营子村杨大院。被执行人:王文霞,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宇宙地镇刘营子村杨大院组。本院在执行杨占国与王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文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穆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