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东伟申请恢复执行贾桂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伟,贾桂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陈东伟,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执行人:贾桂山,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东伟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贾桂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贾桂山自动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陈东伟劳务费53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680元、诉讼费25元,合计600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文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