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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6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聂国辉、张纺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聂国辉,张纺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654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97号亚美大厦一至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198100E。负责人:钟志刚。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建,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该公司职员。被告:聂国辉,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张纺球,女,199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诉被告聂国辉、张纺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于2017年9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聂国辉、张纺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聂国辉、张纺球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9.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 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晓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