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被告郑一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郑一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5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负责人:丁跃恒。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龙,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一,男,1965年9月5日出生,苗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被告郑一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承担。审 判 长 曹 欣审 判 员 向 静人民陪审员 黄永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曾建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