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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民初6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王萍与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刘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4002民初6715号原告:王萍,住浙江省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系王萍弟弟),住伊宁市。被告:刘琴,住伊宁市。原告王萍与被告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被告刘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借款4万元;2、被告承担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王卫与被告因结婚购房向我借款15万元,后返还7万元,尚欠8万元。2016年11月29日,王卫与被告经伊宁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我的借款由王卫和被告各承担4万元。被告至今未还。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暂时经济困难,二年内还款。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双方经协商仍不能确定,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4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解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原告王萍借款本金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计400元,由被告刘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判员 荆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千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