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8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建祥与褚永军、李志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祥,褚永军,李志红,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8511号原告:刘建祥,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龙云,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永军,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李志红,女,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中段西侧富裕大厦2-1501A。负责人:不详。原告韩守强与被告褚永军、李志红、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建祥承担。审判员 高会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