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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30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艺中、王伟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艺中,王伟强,李安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30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艺中,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王伟强,男,199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李安桥,男,199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陈艺中与王伟强、李安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伟强、李安桥应返还申请人陈艺中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尔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及冻结其账户,目前被执行人正按协议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逾期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王晓峰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伟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