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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龚桂华与刘永武、卢松梅、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郑兆山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桂华,刘永武,卢松梅,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郑兆山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2203号原告:龚桂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兰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韬。被告:刘永武。被告:卢松梅。被告: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郑兆山。上述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桂华与被告刘永武、卢松梅、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郑兆山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桂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永武、卢松梅、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郑兆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桂华撤回对被告刘永武、卢松梅、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郑兆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50元减半收取4725元,由原告龚桂华负担。审 判 员  丁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石朝军书 记 员  蔡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