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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2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安顺市西秀区XX汽车修理场、李恩起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顺市西秀区XX汽车修理场,李恩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02执522号申请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XX汽车修理场,地址:安顺市西秀区北门港顺加油站对面。经营者张小平。被执行人李恩起,男,1966年6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安顺市西秀区XX汽车修理场申请执行李恩起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达猛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健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