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帅如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帅如军,钟声,刘赟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60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义县龙津镇前进大道格林郡。法定代表人:颜向东,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帅如军,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钟声,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被执行人:刘赟赟,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申请执行人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帅如军、钟声、刘贇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6)赣0123民初1327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23执6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松人民陪审员 喻前进人民陪审员 喻德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秀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