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8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时维东与被告刘继才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维东,刘继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民初1194号原告:时维东。被告:刘继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时维东与被告刘继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继才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时维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玉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释然 来源:百度“”